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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国家休闲区与旅游度假区

文章来源: 中国旅游报      作者:匿名     时间:2014-05-29 10:28:55    
摘要: 国家休闲区与旅游度假区有什么区别呢?对于大多数人来说,休闲和度假是高度相关且容易混淆的一组概念。实际上,两者却有一定的差异

   1992年国务院下发46号文件《国务院关于试办国家旅游度假区有关问题的通知》,先后批准了16个国家旅游度假区,其后一些省市也仿照国家的做法,逐步建设了一批省、市级旅游度假区。2013年2月国务院发布《国民旅游休闲纲要》,确立建设“与小康社会相适应的现代国民旅游休闲体系”的旅游休闲发展目标。随之衢州市申请“首个国家休闲区创建试点城市”,并得到批复开始建设。对于大多数人来说,休闲和度假是高度相关且容易混淆的一组概念。实际上,目前各地积极创建的各级旅游度假区大多不具备真正意义上的度假资源及气候条件,其资源条件相对更加适合开展国民休闲活动。国家休闲区由此应运而生,与旅游度假区在定位、市场、功能和建设等方面谋求合理分工和互补发展。

  一、概念差异(一)休闲

  国外的休闲研究已有近100年的历史,国内的休闲研究始于20世纪90年代,但中外学者的研究视角迥异。西方学者主要从休闲与时间的关系角度、心理学角度、哲学角度与消费社会学角度探讨休闲的定义,而中国学者则偏向于从实际效用的角度界定休闲的概念,突出休闲与时间的关系,认为休闲是对闲暇时间的支配或是对闲暇时间的利用方式。

  我们认为应从休闲与工作间关系的层面界定休闲,将休闲定义为“一个人在工作时间之外所安排的一切放松身心的活动”。

  (二)度假

  西方研究度假的学者,以理玻(Leiper)、斯传普(Strapp)、皮尔斯(Pearce)为代表,他们将度假视为休闲方式的一种,从休闲的角度定义度假。如理玻将度假视为满足休息、放松、娱乐目的的生活方式。斯传普认为度假是人们在假日期间外出,放松身体与精神,是一种以消闲、健身、娱乐、社交为目的的旅游形式与康体休闲方式。国内的度假研究者中,以王崧、魏小安、徐菊凤等学者为代表,也多从休闲的视角界定度假。如王崧等将度假视为一种在常住地以外追求健康的休闲活动。徐菊凤将“休闲度假”定义为人们利用假日在常住地以外的地方进行较少流动性、达到精神和身体放松目的的休闲旅游方式。魏小安认为,度假是休闲的一个主体方式,休闲和度假不能并列,休闲是一个总的概念,度假是一个属的概念。

  我们认为应该区分旅游、休闲、度假,应将度假界定为:人们在闲暇之余,较长时间停留在度假目的地,以家庭为主要组织方式的、以中高端消费为消费特征的、以多样化的深度体验和健康、养生为目的的生活方式。

  二、发展分化

  (一)市场定位:小众与大众的分化

  国务院1992年下发的《关于试办国家旅游度假区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指出,“国家旅游度假区是符合国际度假旅游要求,以接待海外旅游者为主的综合性旅游区。”然而,这种早期市场定位导致了一定的尴尬,一是当时的度假产品还不成熟,还不能满足国际市场要求,二是国内度假市场尚未发育成熟,定位和市场需求出现错位。2011年实施的《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国家标准(GB/T26358-2010)中,对旅游度假区的市场定位加以调整,由国外市场转向国内市场,但是对过夜游客的比例做出硬性规定,如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年过夜游客的人天数指标不能低于年总游客量的50%。可见,国家旅游度假区在市场定位上着重于停留时间较长的游客群,以接待过夜游客为主,即相对倾向于“小众”市场。

  与此相对,国家休闲区的设置是以满足国民旅游休闲需求为主要目的,以提高国民生活质量为主要诉求,其市场定位相对更加倾向于“大众”旅游市场。

  (二)设施与服务:封闭性与公共性的分化

  旅游度假区内的度假设施与服务主要是专门为区内度假客群建设并提供的,要想享受到这些服务和设施就必须付出一定的费用,因此旅游度假区的设施与服务对大多数游客来说具有封闭性,无法在经济层面有效惠及当地社区居民。

  国家休闲区的设置就是要打破度假区将本地居民隔离在旅游度假活动之外的僵化模式,要为本地居民和外来游客提供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公共休闲设施与服务,令休闲设施与服务兼顾游客和居民需求。

  国家休闲区要求按照国民休闲需求配置公共休闲吸引物、公共休闲服务设施、公共休闲交通体系及其他旅游休闲相关要素和设施,强调公共空间、公共设施、公共服务的完善度,以系统化的公共产品满足多元化的公众休闲需求,并实现公共旅游休闲资源的全民共享。

  在国家休闲区内,无论商业性或非商业性休闲设施和服务均需体现公共开放性,能够广泛接待各类社会人群,供其开展休闲活动。对属于公共资源的景区、景点和场所加以引导和扶持,逐步推行公共资源福利化供给,实现免票或低价门票管理。

  (三)土地利用:高强度与适宜强度的分化

  旅游度假区的用地大致可分为三大类:第一类是直接为旅游者服务的用地,如接待设施用地、商店和服务设施用地及游览娱乐用地,一般在度假区用地中所占比重最大。第二类为公用事业、交通服务设施等用地,如供电、供水和排水设施等用地。第三类为间接为旅游度假者服务的用地,如管理、居住、加工、农副业及其他用地。当前我国旅游度假区土地利用具有土地投入强度高、建设用地比例高、直接经济效益高的“三高”特点,属于高强度土地开发模式,带来的结果是生态环境恶化,发展可持续性差等。

  国家休闲区则是一种新型国土资源利用模式,定位于完全保护性国土资源(如世界遗产地和国家公园)与高强度开发区之间,可以有效解决因生态保护区因开发限制多、开发强度低,而高密度开发区休闲资源和休闲设施严重不足缺点。国家休闲区强调通过强度适宜的开发,实现土地的社会、经济和生态综合效益最大化,达成资源利用的集约性与可持续性。

  三、结语

  国家休闲区与各级旅游度假区的功能互补性强,市场定位无缝衔接,有望填补旅游度假区与旅游景区之间的重大空白,成为我国旅游专项功能区划体系中的关键一环,在国民休闲时代发挥必不可少且无可替代的作用,集中、高效、完善地为公众提供福利性和商业性休闲产品及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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