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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旅游局关于认真做好2013年中秋节及国庆节旅游安全和接待工作的通知

文章来源: 重庆市旅游局      作者:匿名     时间:2013-09-23 09:27:43    
摘要: 为做好2013年中秋节、国庆节假日旅游安全和接待工作,重庆市旅游局发布关于认真做好2013年中秋节及国庆节旅游安全和接待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旅游局(委)、万盛经开区旅游局,重庆旅投集团、出境旅行社、四星级及以上旅游饭店、3A级及以上旅游景区:

  今年中秋与国庆两节相距比较邻近,全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旅游企业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3〕16号)精神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147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150号)以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消防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大督查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151号)要求,中秋节小长假和“十一”黄金周11天长假,要围绕“安全、质量、秩序、效益”四统一的假日旅游工作目标,精心组织、尽早安排假日旅游各项工作,对于确保人民群众度过一个欢乐祥和的中秋节、国庆节假期具有重要意义。为做好2013年中秋节、国庆节假日旅游安全和接待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扎实做好2013年中秋节、国庆节旅游安全和接待工作

  中秋节、国庆节假期是出境游、国内游、自驾游等较为集中的时段,各地假日旅游协调机构要进一步树立安全第一的意识,把保障假日旅游安全作为重中之重,全面开展旅游安全检查,扎实做好中秋节、国庆节假日旅游工作,确保旅游者安全出行,为中外游客和市民提供一个安全、安定、欢乐、祥和的中秋节、国庆节假期。各区县(自治县)旅游局(委)和各旅游企业,要贯彻以人为本、游客至上的原则,切实增强进一步做好旅游安全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层层落实安全责任制,强化旅游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旅游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按照“安全、质量、秩序、效益”四统一的假日旅游工作目标,早谋划、早部署、早启动,完善机制,周密计划,精心组织,狠抓落实。

  二、加强安全防范工作,提高旅游安全应急水平能力

  各地、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全市旅游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渝旅办〔2013〕66号,进一步加强旅游安全防范意识。要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没有安全就没有旅游,贯穿于中秋节、国庆节假期旅游安全工作的始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开发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谁准入谁负责原则,加强旅游安全督促检查。督导本地区旅游接待单位认真落实《重庆市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处置细则》,一旦发现问题,立即启动,在最快的时间和最小的范围内予以控制,并严格履行报告制度。各A级旅游景区在高峰期做好景区内游客容量控制,同时做好疏导工作,避免发生因拥堵、踩踏或其它原因所致的安全事故,做好重点地段扩容、安全防护、旅游设备设施修缮以及旅游高峰时段分流等工作。同时,各地要根据不同类型旅游企业的实际情况,积极开展旅游安全培训,加强对旅游一线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

  三、继续巩固“打非治违”成果,彻底排查和整治安全隐患

  各地、各单位要在中秋节、国庆节假日到来之前,在抓好旅游“双基”(基层基础)和“打非治违”安全工作、安全大检查、大整治工作基础上,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对旅游交通集散地、游船、旅游码头、景区索道、电梯、速滑等游客运载工具,对A级景区中攀岩、蹦极、漂流、射击等高风险的旅游项目和大型游乐等设备,对容易发生火灾、食物中毒以及群死群伤事故的旅游景区和旅游星级饭店,拉网式地开展一次全面的旅游安全大排查大整治,重点排查旅游接待中的事故多发环节、易发环节和管理交叉的薄弱环节。对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要责令其立即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一律不得向游客开放。各地各单位要根据旅游安全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切实做好旅游安全工作。主动向当地政府建议,完善A级旅游景区内的安全警示标识标牌系统;景区门票必须印制游览安全须知、景区游览范围和应急避险示意图、紧急救援电话;景区接待中心要完善游览安全须知、景区游览范围示意图或标牌;景区危险地段、景区与非景区交界处要设立安全警示牌,提示游客不得超越游览线路,警示游客安全游览,不留安全死角;对人为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单位和责任人,严格按照《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和“四不放过”原则、领导班子“一岗双责”责任制和重特大安全事故领导责任追究制,严肃追究责任。

  四、切实做好旅游交通安全工作,加强旅游交通安全管理、出国(境)旅游管理

  协调做好旅游交通安全管理、加强出国(境)旅游管理和开展旅游安全大检查是各地、各单位中秋节、国庆节假日旅游安全工作的工作重点。一是各区县(自治县)旅游局(委),要积极协调和配合交通、公安等有关职能部门加强旅游客运交通的安全监管,联合交通、公安对各旅行社进行联合执法,要求旅行社在租用车辆时必须租用(使用)具有旅游客运资质、技术性能合格、符合旅游质量要求的车辆。二是加强出国(境)旅游安全管理。中秋节、国庆节假日旅游是出国(境)旅游的重要时期,游客出国(境)旅游会大量增加。各旅行社要加强对出国(境)旅游的管理,注意国家旅游局统一发布的安全提示或警示,不到不安全的国(境)外旅游目的地,完善出国(境)旅游的安全保障和应急机制,保障出国(境)旅游者的安全。

  五、维护社会稳定,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各地、各单位要切实维护中秋节、国庆节假日旅游期间的社会稳定,认真贯彻落实全市维护稳定等有关会议精神,做好旅游系统社会治安综合管理工作,特别是群众信访处理工作。采取走访、下访方式,积极化解各类矛盾纠纷,积极处理投诉事件,防止小事变成大事、积案演变成群体性事件。

  六、完善假日协调机制,进一步提升假日旅游公共服务水平

  各地、各单位要密切配合,要进一步完善假日旅游协调机制,切实提高假日旅游公共服务水平。一是加强协作配合,完善服务。二是做好市场预测和信息服务。三是加强新闻宣传。四是强化假日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五是做到信息畅通。中秋节、国庆节假日旅游期间,各区县(自治县)旅游局(委)要保持与辖区内各旅游接待单位和市级有关部门的通讯畅通,确保出现的各种问题能够及时有效地得到解决。

  七、及时启动机制,完成假日旅游的各项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旅游局(委)、重庆旅投集团、出境旅行社、四星级及以上旅游饭店、3A级及以上旅游景区务必9月26日前完成以下工作:

  (一)按照假日旅游协调工作规则,及时启动假日旅游协调机制,督促各项假日工作落实到位、到人。

  (二)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组织开展旅游安全大检查和旅游市场秩序大整顿,有针对性地开展旅游应急预案的演练。为确保中秋节、国庆节假日旅游安全工作措施的落实,我局将在前期全市旅游安全督查检查的基础上,在中秋节、国庆节之前对各区县存在安全隐患组织安全检查和督查,重点对A级旅游景区、旅行社、星级饭店、温泉等旅游行业的安全工作及服务质量进行重点检查和督查。

  (三)请各地各单位将黄金周安全工作安排及《2013年国庆节假日旅游期间值班联系表》,于9月26日17:00前传真至市旅游局(联系人:包中敏、艾永发;联系电话:63235064;传真:63235064)。

  特此通知

  重庆市旅游局办公室

  2013年9月18日

Tags(关键字): 重庆市旅游局 | 通知 | 旅游接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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